(2009)金义商初字第25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献能与童元文、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献能,童元文,姚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54-1号原告贾献能,经商,江街道童店村2区29幢3单元。被告童元文,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区29幢3单元。被告姚丽,经商,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1区29幢3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献能与被告童元文,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献能于2009年4月30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献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献能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