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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法定代表人:池××。委托代理人:刘××、顾×。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与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