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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0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甲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