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0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甲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