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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张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昭霞诉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霞,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52号原告陈昭霞,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健康,村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宗建宇,组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原、被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昭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费25元。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飞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黄飞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