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某;樊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02-1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樊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4428元,诉讼费83元,执行费50元,该款申请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咸秦民执字第0050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