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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武义乔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武义乔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溪路子19号。法定代表人:夏培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妙安,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乔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乔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乔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施美形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永康市永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