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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被告: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39元,依法减半收取6569.5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