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被告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大业大厦**层***座。法定代表人谢宇。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