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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53号原告:张××。被告:赵××。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