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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酒元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酒元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796号罪犯酒元信,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29日作出(1994)新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1996年10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四次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酒元信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2次,立功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胡向前和服刑罪犯王海民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酒元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酒元信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1996年10月3日起至200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杜 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