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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与洪严超、陈玲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洪严超,陈玲琴,潘基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荣卫,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48号503室。(332627196611080213)被告洪严超,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71弄27号。(身份证:332627197601040255)被告陈玲琴,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上段村。(身份证:3326271977********)被告潘基银,农民,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上段村。(身份证:3326277********)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4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叶荣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洪严超、陈玲琴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21日,被告洪严超、陈玲琴以被告洪严超名义与原告及第三人潘基银订立了一份编号为玉信联(城关)保借字第9671120080002973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洪严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21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8.7‰计算,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利随本清。上述借款由被告潘基银提供连带担保。尔后,被告洪严超支付了利息至2008年12月20日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08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支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利息3538元(自2008年12月21日起暂算至2009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并自2009年3月2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止。被告潘基银对上述俩被告借款本息(包括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银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相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三被告户籍证明、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罚息计算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洪严超、陈玲琴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潘基银提供担保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潘基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潘基银为被告洪严超、陈玲琴提供担保,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洪严超、陈玲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利息3538元(自2008年12月21日起暂算至2009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并自2009年3月2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潘基银对上述俩被告借款本息(包括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0元,由被告洪严超、陈玲琴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