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8号原告:马××。被告: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金玉萍审 判 员 戚宏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