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月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844号罪犯张月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田梦华和服刑罪犯王明星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月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汉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