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海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807号罪犯海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许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突出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海舰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干警路统领和服刑罪犯李建平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海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突出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舰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