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782号罪犯刘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1日作出(1996)洛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上诉。在服刑期间,2000年6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本院三次减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突出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刘伟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孔繁磊和服刑罪犯李帅杰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突出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200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杜 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