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喻××。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注册号330681000003516。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