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桂××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00号原告:桂××。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撤回对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桂××负担。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