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稳正与江苏省华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稳正,江苏省华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郑稳正。被告江苏省华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1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吕锡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稳正诉被告江苏省华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郑稳正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稳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430元。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