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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郑×与被告郏××、徐××、浙江××科技有限公与郏××、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郑×与被告郏××、徐××、浙江××科技有限公,郏××,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郏××。被告:徐××。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原告郑×与被告郏××、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海容××的法定代表人、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原告郑×诉称,被告郏××由被告徐××、海容××担保在2008年7月1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共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被告郏××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款借据和借条各一份。借款借据内载明: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08年8月2日止。本借款借据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一年内,若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则向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并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的代理费用等其它一切费用。担保人徐××分别在借款借据与借条的担保人一栏上签名;担保人海容××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上盖上公章。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诉讼代理费7100元。现要求被告郏××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并支付原告的诉讼代理费7100元;要求被告徐××、海容××负连带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款借据、借条一张及委托代理合同及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郏××由被告徐××、海容××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原告已支付诉讼代理费7100元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郑×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郏××由被告徐××、海容××担保向原告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郏××未按约归还给原告借款是不对的,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并应按约支付给原告的诉讼代理费。被告徐××、海容××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支付原告的诉讼代理费7100元;由被告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7元,由被告郏××负担,被告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6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张新明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