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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尚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杭州尚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66-1号原告: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奇。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被告:杭州尚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尚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03元,由原告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