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25-1号原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北××厂厂房。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祝××。被告:嘉兴××量××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号。法定代表人:厉××。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