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由原告湖州××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期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