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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世界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世界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473号原告: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锡明。委托代理人:叶丰铭。被告: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耀忠。被告:王世界。委托代理人:边英华。原告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公司)、王世界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因被告中进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财公司委托代理人叶丰铭,被告王世界委托代理人边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进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财公司诉称:2008年9月22日,中财公司与中进公司签订典当合同一份,约定中进公司以其四辆汽车作为质押,向中财公司申请当金2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9月22日至同年11月20日,综合服务费为每月3.5%,逾期归还当金的违约金为每天0.1%。同日,王世界出具担保函,表示愿对中进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中财公司向中进公司支付了当金200万元,并将质押的汽车委托王世界保管。当期届满,双方一致同意续当至2008年10月26日。续当期限届满,中进公司未予还款也未办理续当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中进公司归还当金200万元;2、中进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元(从2008年10月26日暂计至2008年11月4日,此后仍按每天0.1%计);3、中财公司对质押物四辆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王世界对中进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进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世界辩称:中进公司欠中财公司当金200万元及王世界对中进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均属实,但中财公司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有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中财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典当合同(含典当车辆清单)一份、股东会会议决议一份,当票一份、续当凭证五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2、保管合同及车辆清单各一份,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及货物进口证明书各四份,证明质押车辆由王世界保管。3、担保函一份,证明王世界对中进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进公司、王世界未提交证据。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被告中进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王世界对原告中财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事实上质押车辆由中进公司保管。本院审查后对原告中财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但因保管合同及车辆清单载明的保管人是王世界,故王世界提出的异议并不是对证据本身所提出的,而是另行主张的事实。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22日,甲方中进公司与乙方中财公司签订典当合同一份,约定:一、1、甲方以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当物清单所列之物设定质押,作为向乙方典当取得当金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当金及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二、1、典当金额200万元;2、典当期限60天,自2008年9月22日至同年11月20日;4、综合服务费按典当金额3.5%/月计算,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综合服务费按约支付,采用预付方式,甲方在办理典当手续时应当向乙方支付首期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不满一个月的,甲方在办理典当手续时应当向乙方支付全部综合服务费;5、甲方在办理典当手续时,如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当票所列典当金额、期限及利息、综合服务费标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当票为准。三、2、续当:典当期限届满前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如甲方偿还当金本息有困难,经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前期利息、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续当后本合同典当期限顺延至续当期限届满之日。五、当物机动车车型号及发动机号、车架号详见清单,机动车未上牌,估价协议价250万元。七、1、典当期限届满后的5日内,如甲方既不办理续当手续,又未能按期偿清当金本息办理回赎手续的,自期满之日起,除须支付当金本息、逾期期间利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按典当金额0.1%/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所述的典当车辆清单载明“劳伦斯-斯玛特、货物进口证明书XIX9288250、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470000107302655、发动机号13595080018595、车架号WME1540321B084321、备注25万;凌特2686CC、货物进口证明书XIX9038066、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120010105039061-26、发动机号61298151077275、车架号WDF9036621A934208、备注70万;酷派1975CC、货物进口证明书XIX0772910、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310200104092354-3、发动机号G4GC4008166、车架号KMHHN61D95U148278、备注20万;奥迪4172CC、货物进口证明书XIX0897812、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120010104012246-5、发动机号AUM004619、车架号WAUZZZ4D42N008524、备注138万。合同签订当日,中财公司向中进公司出具了当票。当票记载当物客车一批,估价250万元,折当率80%,典当金额200万元,综合费用11666.70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9月22日至同年9月26日,月费率3.5%。中财公司扣除中进公司应缴纳的综合费用11666.70元后,实际支付当金1988333.3元。中进公司亦向中财公司递交了上述四辆质押车辆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当期届满,中进公司申请续当,中财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办理了至2008年10月26日止的续当手续。续当期限届满,中进公司既未申请续当,也未归还当金,故中财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2008年9月22日,王世界向中财公司出具担保函,函称“因中进公司与中财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本人愿就当户偿付上述典当合同项下200万元的典当本金以及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典当债权而发生的各类费用、损失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对中财公司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本人承诺不以你公司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进行抗辩,始终对你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典当合同当期(含续签合同约定的当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又查明:2008年9月22日,中财公司与王世界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中财公司委托王世界保管上述四辆质押车辆,保管期限自2008年9月22日至同年12月26日。同时,王世界在车辆清单(同典当车辆清单)上载明收到以上车辆。王世界系中财公司股东之一,王世界陈述其未实际保管上述四辆质押车辆,而是一直在中进公司处,后四辆质押车辆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财公司与中进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中进公司在续当届满后仍未按约偿付当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中财公司要求中进公司偿付当金20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世界向中财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故中财公司要求王世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的是合同约定,故王世界辩称违约金计算有误的抗辩,缺乏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四辆质押车辆并未实际由中财公司占有,且去向不明,故中财公司要求对四辆质押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已不能实现,本院不予支持,但中财公司有权依法向相关的责任人主张赔偿权利。被告中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付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000000元、违约金18000元(暂计至2008年11月4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每日0.1%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王世界对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4元,由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世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瑛代理审判员  陈曦人民陪审员  沈玲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