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舜××有限公司与杭州××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舜××有限公司,杭州××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66-1号原告:绍兴××舜××有限公司300-1)。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杭州××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59621)。住所地:杭州市××区××层。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龙亚麻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03元,由原告绍兴××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