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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国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872号罪犯刘国奇,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奇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连续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干警崔建峡和服刑罪犯孟长征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奇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