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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应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应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应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莲经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李应成给付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5000。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李应成承担。权利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已将该房屋出租,因该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书,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将房屋出租收益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