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甲与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甲,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48号原告:邢甲。被告: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甲诉被告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