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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甲与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甲,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48号原告:邢甲。被告: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甲诉被告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