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银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银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733号罪犯吕银献,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作出(2002)清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本院两次减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吕银献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银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