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21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与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2171-3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山村。诉讼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甲诉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民委员会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20×××31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坚审 判 员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