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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训岩、李云保等与李仁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训岩,李云保,李仁文,修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董训岩,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云保,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仁文,男,约40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修淑平,女,约3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仁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训岩、李云保撤回对被告李仁文、修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希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