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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童昌牛与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昌牛,陈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童昌牛,城北路299号5楼502室。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夏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陈升,江东四小区79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昌牛诉被告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昌牛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