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童昌牛与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昌牛,陈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童昌牛,城北路299号5楼502室。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夏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陈升,江东四小区79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昌牛诉被告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昌牛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