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号。法定代表人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广西××自治区××号,该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对帐单的原件中确有被告出具的“另:否则无条件还款,或由贵公司法院处理”的文字表述。该管辖约定非常明确应由原告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被告认为系原告事后添加,这属于实体审查问题,管辖仅作形式审查。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西××自治区医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