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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与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802号原告:袁××。被告:童××。原告袁××与被告童××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诉称:2008年7月、9月被告因生产所需委托原告加工中走丝线切割,经原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3312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3312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此加工业务应该是“宁海英伟模塑制造有限公司”所为,而不是被告个人与原告发生加工关系。为此,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志方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