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华××。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以被告尹××已付清摩托车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