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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超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超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高超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汝刑未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平刑未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赵杰和服刑罪犯刘根甫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超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超强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