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金娟与李强、朱惠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朱惠娟,孙金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惠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根、钱苏峰。上诉人李强、朱惠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强、朱惠娟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强、朱惠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强、朱惠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69元,依法减半收取234.50元,由上诉人李强、朱惠娟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