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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乔启动与通许县朱砂镇乔寨村第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启动,通许县朱砂镇乔寨村第一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乔启动,曾用名:乔起栋,农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通许县朱砂镇乔寨村第一组(以下简称:乔寨一组)。负责人乔如席,组长。委托代理人乔启国,农民。再审申请人乔启动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乔寨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07)通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合法取得的责任田;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不公。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该土地是全组村民的“机动地”,每3年调整一次。2004年9月申请人承包到期,组里统一收回重新分配,申请人一家又重新分得了别处土地。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土地系乔寨一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原由申请人合法承包经营,但申请人承包到期,申请调换土地未果,并重新如数分得别处土地且实际承包耕种至今的情况下,仍占有原土地拒不归还乔寨一组,其行为已侵害了乔寨一组的合法权益。乔寨一组主张本案权利,完全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该土地并清除所载树木并无不当。乔启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启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马建庄审判员  刘 征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