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海相民诉被告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相民,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海相民,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竹高,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婷,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相民诉被告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相民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相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相民撤回起诉。诉讼���140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