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俞××、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俞××,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0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被告:俞××。被告:竹××。原告袁××与被告俞××、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春燕独任审判,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竹××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6月2日、7月9日,被告俞××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3000元,承诺于2007年9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俞××一直未归还前述借款。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元自2008年12月22日起、另21000元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俞××未作答辩。被告竹××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而本案中,其对借款之事从未参与过,始终不知情,系被告俞××和原告袁××间发生的房屋装潢业务的交接钱款,应由被告俞××自己承担;且被告俞××自200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两被告婚后,经济上独立,其未用过被告俞××的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07年6月2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俞××于该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的事实;证据2、2007年7月9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俞××又于该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的事实;证据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3月2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俞××经本院公告传唤,既不进行答辩又不出庭应诉;被告竹××虽辩称本案借款系被告俞××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实质性的异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6月2日,被告俞××向原告借款2000元,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07年7月9日,被告俞××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该借款于2007年9月12日前还清。后被告俞××未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另查明,被告俞××与被告竹××系夫妻,于2005年3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俞××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俞××在借款后,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被告竹××与被告俞××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予以归还。被告竹××虽辩称本案借款系被告俞××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俞××、竹××归还袁××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元自2008年12月22日起、另21000元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两被告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