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昌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张淑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张淑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迪,系该公司稽查股股长。被告张淑琴,女,42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张淑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将供热费款给付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淑琴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