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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丹与李振庭、赵晓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李振庭,赵晓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张培亭,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来石,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庭,陕西省户县中医医院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梅,居民。委托代理人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丹与上诉人李振庭、上诉人赵晓梅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丹与上诉人李振庭、上诉人赵晓梅又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4月29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丹及上诉人李振庭、上诉人赵晓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丹、上诉人李振庭、上诉人赵晓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王丹已预交200元,李振庭、赵晓梅已预交50元,现减半收取为125元,由王丹承担100元,李振庭、赵晓梅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