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第1248号原告黄××。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