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第1248号原告黄××。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