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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与王美英、李建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王美英,李建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宏马时代广场。负责人:朱友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根祥,武义。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英,。壶山街道项山干村门前路31号。被告:李建钟,县新川乡里村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与被告王美英、李建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代为清偿义务而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