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98号申请人董某。申请人董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520号、005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两申请人征地款2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54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该组款在该村民委员会帐户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槐村四组或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39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