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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旗××司承揽合与上海旗××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有限公司,上海旗××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应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乙。被告:上海旗××司,法定代表人:周××。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旗××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即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旗××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各式套衫,该合同对双方的权某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订约后原告按约完成加工定作任务并把定作物套衫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付清价款。同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260370.30元,定于2008年12月28日前付清。然至今,被告仅付款80000元,余款180370.30元认欠不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服装定作价款180370.30元并自200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被告上海旗××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各式套衫,另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权某义务也作了约定。嗣后,原告按约完成定作任务并将定作物各式合同约定的套衫及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付清价款。原、被告业务结束后于2008年11月28日进行了结算,经对账一致确认被告累计尚欠原告定作款260370.30元,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以上尚结欠原告的定作款260370.30元被告定于2008年12月28日前付清。事后,被告支付了80000元,余款未付。以下证据为原告提供,虽被告未到庭质证,但经审查确能证明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具体证据明细如下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产品加工合同一份和被告出具原告的书函一份,证明了原、被告间确存在定作关系以及原告为被告定作产品的数量、种类、价款及其它原、被告在定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某和应某担的义务等事实;三、补充协议一份,证明了原、被告在业务结束后对被告结欠原告的定作款进行了一致确认及本案诉请标的数额由来的事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曾书面订立承揽协议,且经审查该协议也确符合合同合法有效的法律要件。现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约完成定作人被告要求的工作并已将相应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被告,被告作为定作人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应的价款。现双方已对被告结欠原告的价款进行了核认,并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期限。然被告在约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未付清价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结欠服装定作价款180370.3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一节,因被告违约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日与利率均为合理应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旗××司应再付给嵊州市××有限公司服装定作价款180370.30元并赔偿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474元由上海旗××司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 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