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与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666号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773-5)。住所地:绍兴县××方潜村。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7864)。住所地:绍兴县××原料市场外贸园区××南××号。法定代表人:潘××。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染色人造棉布,计6513.1米,加工费为16,497.77元。同年1月9日被告提取货物,并开具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份给原告,金额为16,497.77元。但由于该支票大写金额有涂改,遭银行退票。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加工费,被告予以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6,497.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出库单1份,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染色人造棉布,数量为6513.1米,加上制网费240元,共产生加工费为16,497.77元的事实;2、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以证明原告因与被告的加工业务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为16,557.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补充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原告多开了60元,原告仅向被告主张实际交易产生的金额16,497.77元;3、中国银行转账支票、银行同城交换退票通知书各1份,以证明被告在2009年1月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6,497.77元的转账支票,确认了双方交易的金额并同意付款,但因大写金额有涂改现象而被银行退票的事实。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三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对本案有证明力。综上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曾与被告发生人造棉布的染色加工业务。2009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6513.1米的加工物,计加工费16,497.77元,并于当日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为16,557.77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开具票面金额为16,497.77元的转账支票,但因该转账支票的大写金额有涂改现象被银行退票。嗣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人造棉布染色加工,被告尚欠原告16,497.77元加工费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主体适格,形式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确认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在收受原告所供的加工物后理应及时给付对价。被告虽已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6,497.77元的转账支票,但因大写金额涂改被退票,仍应视为未履行给付加工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6,497.77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6,497.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合计296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