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樊学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学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执字第765号罪犯樊学臣,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该犯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1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1年2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樊学臣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2次,立功2次,被评为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张鸿飞和服刑罪犯徐磊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樊学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学臣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杜 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