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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卢××与周××、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周××,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53号原告卢××。被告周××。被告汤××。原告卢××与被告周××、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原告卢××诉称,2008年7月7日,被告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被告汤××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属共同债务。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及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各一份。被告周××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汤××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庭审中,因被告周××、汤××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卢××所提交证据借条及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以证明被告周××借款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均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7月7日,被告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汤××与被告周××于2001年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卢××与被告周××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汤××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被告周××、汤××共同承担。被告周××未按约归还借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被告周××、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周××、汤××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汤××归还原告卢××借款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周××、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