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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红与杭州馨艺楼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杭州馨艺楼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19-2号原告周红,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嵊州市里南乡周村,现住德清县武康镇翠苑小区24栋1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黄金良,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馨艺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孟宪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阮振伟,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与被告杭州馨艺楼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98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周红负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31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2.11结案日期:2009.4.3(庭外和解2.10-4.3)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周红被告:杭州馨艺楼梯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98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周红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