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总府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刘燕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二期市场金城九街38、40号。负责人:周玉妃,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巧云,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建民二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于2008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理,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永康市玉通电动车经营部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共军 关注公众号“”